串通投标行为属于违规 视为无效中标

发布时间:2018-05-15作者:admin浏览:

  招标禁止明确规定:违反禁止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中标无效,而投标人串通投标就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之一。郑州标书制作公司分析哪些行为属于串通投标呢?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首先是投标人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属于违规 视为无效中标

  其次是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行为。

  相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有着严格的规定,包括标书制作等在内的环节缺一不可,更不能徇私舞弊,违反者将受到严惩。

  案例分析

  某地财政部门在处理一起政府采购投诉案件时,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扣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决定中标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进行招标。

  投诉处理决定发布后,引发了部分业内人士的质疑,主要涉及四方面问题:第一,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扣分,应判定中标结果无效还是中标无效?第二,中标结果无效就是中标无效吗?第三,18号令第八十二条如何适用?第四,因评标委员会评审错误导致中标结果无效,就应当重新招标吗?

  评标错误导致中标结果无效

  关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评标错误导致中标结果无效,而不是中标无效。

  本案中,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标,该扣分的没有扣分,导致评标错误。采购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由此引起的采购项目该如何处理,则没有统一、明确的答案。本案中,财政部门援引了18号令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来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

  18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其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就严格的文字表述来看,根据该条,本案必须依法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而不是中标无效。

  18号令第八十二条则明确,“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可以看出,该条是对中标无效情形的处理,而不是对中标结果无效的处理,故不能根据这一条款来处理本案中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

  中标结果无效,并不必然重新招标

  中标结果无效,就应当重新招标吗?笔者对此持否定观点。中标结果无效,若同时有其他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的,应另外确定中标人;若没有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的,才应重新组织招标。

  评标委员会错误评标的,属于中标结果无效。本案中,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18号令未规定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该如何处理,其第八十二条仅规定了对中标无效情形的处理方式,而并非针对中标结果无效。此时,应适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即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果重新开展,而您对投标不熟悉,可以参考站内《招投标程序与技巧》,了解基本投标情况。

  综上,《条例》第七十一条提供了对中标结果无效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应按照该条来处理本案中因评标错误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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