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中标无效 并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07作者:admin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网址http://www.ccgp.gov.cn/cr/list

对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中标无效 并处罚

  具体实施机构:政府采购办

  责任事项

  一、实施检查项目中发现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行为:

  1、检查责任:检查组长负责制,对被检查单位的违法事实、证据等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报告责任:检查组将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幅度、当事人陈述等形成检查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

  3、合法性审核:对拟处理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正当;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有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局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作出行政处理的依据和种类;行政处理履行的方式、期限;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罚款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举报、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

  1、受理责任:对举报及有关部门移交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案件进行登记,开展调查,如有违规嫌疑,下达检查通知启动检查处罚程序。

  2、其他责任同上述(1)检查责任(2)报告责任(3)合法性审核(4)告知责任(5)决定责任(6)送达责任(7)执行责任(8)其他。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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