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和材料划分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17-12-30作者:admin浏览:

  了解过材料与设备如何划分之后,就要说说设备和材料划分的重要性了,按照工程费用结构分,一个单项工程费用由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三部分组成。而建筑工程费用又由土建、装饰装修、建筑设备购置、建筑设备安装组成。

  经常有人将建筑设备与设备搞混淆,也就有了俗称“小安装”“大安装”之说,那么设备和材料到底应该如何区分。

  按照GB/T50531-2009《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以下简称划分标准),设备材料划分是建设工程计价的基础,在编制工程造价有关文件时,应依据本标准的规定,对属于设备范畴的相关费用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对属于材料范畴的相关费用应按专业分类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

  所以,如何区分设备和材料是非常重要的,这和税金的计取和甲供材如何扣除都是紧密相连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这几条所要说明的就是应税劳务应当按《条例》规定缴纳营业税,而交税的基数为应税劳务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从建筑业的角度来说,什么叫全部价款?就回到了一开头对工程费用结构的分析,它是由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三部分组成。建筑工程费用和安装工程费用一般由施工单位完成,设备购置费用一般属于建设方费用。那么,不可避免的就牵涉到设备和材料的应税问题。

设备和材料划分的重要性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说的非常清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不久前,我碰到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业主在审核施工方竣工结算时把甲供材的税金一并扣除了,施工方对税金如何缴纳缺乏一定的知识,也同意了业主这样的做法。

  我对业主的做法提出了异议,业主很有道理地对我说,“甲供材料是我买的,他缴什么税?所以我扣得有道理。”

  他有所不知,材料在购买时所缴纳的是增值税,进入工程造价后计取的税金是营业税,两种税金的性质完全不同。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所以,甲供材除了缴纳增值税外还要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缴纳主体又是谁呢?《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已经介绍了这个问题,主体是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通俗一些说,甲供材营业税纳税人是施工方而不是建设方,建设方仅仅缴纳的是增值税。因此,那位业主把甲供材税金扣除是不对的,甲供材应当在税后扣除。

  对于建设方来说,正确区分设备和材料是很重要的,做到合理避税。而施工方也应掌握一些税金的知识,不让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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